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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若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0%,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2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 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10%;3000 15%;3000 15%;5000 10%;5000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上市公司最近五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10%、2000 15%、3000 10%、5000 15%、5000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何时,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1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的百分比。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0%,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0%,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3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0%,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香港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200亿港元,则香港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15% 3000 10% 5000 10% 3000 15% 5000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0%,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lOO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新申请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 新申请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2亿港元 对于那些拥有一类或以上证券的发行人,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如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逾100亿港元并满足相关条件,另外香港联合交易所亦确认该证券数量,以及其持有权的分布情况,仍能使有关市场正常运作,则香港联合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介于15%至25%之间的一个较低比例
10%;3000 15%;3000 15%;5000 1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