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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单 会议时间 相关当事人承诺函 参会委员名单
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总结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 组织投票并宣读表决结果 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其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并购重组委委员认为申请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并购重组委委员认为申请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并购重组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Ⅰ.Ⅳ 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 Ⅰ.Ⅳ.Ⅴ Ⅰ.Ⅱ.Ⅳ Ⅱ.Ⅲ.Ⅳ Ⅲ.Ⅳ.Ⅴ
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三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及其亲属曾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千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应当执行审核回避制度而未回避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__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三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及其亲属曾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