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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文书域外和调查取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 在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一方法院所做出的没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 一方法院所做出的没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内地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法院申请执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据此向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法再行使再审程序 该规定中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的生效判决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为2年
内地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承担提供相关法律资料的义务
内地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承担提供相关法律资料的义务
安排涉及的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 受委托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必须是其中载明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未过的司法文书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作出判决 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于被请求方专属管辖的,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不予认可
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 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
内地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承担提供相关法律资料的义务
该安排不仅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也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当事人只能在有关民商事判决生效后1年内,向有权受理的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
安排涉及的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 受委托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必须是其中载明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未过的司法文书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中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内地与香港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内地与香港司法文书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内地与澳门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内地与澳门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