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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简称《内地与香港司法文书安排》)以及《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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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文书域外和调查取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  在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据此向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法再行使再审程序  该规定中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的生效判决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为2年  
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内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出申请,只能择一进行申请  对于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适用委托方所在地法律  适用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  适用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律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协议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  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已经公告送达,未曾出庭的一方当事人败诉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裁决  有关管辖法院在内地是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是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安排》的签署,是继内地与香港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区际私法协议之后,双方又一次成功合作的范例  《安排》的适用范围是: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对于根据《安排》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中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适用委托方所在地法律  适用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  运用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律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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