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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乙、丙、丁四人经协商,拟共同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丙、丁三人均为自然人。他们协商形成的意向书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 000万元,其中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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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三人退出,则他们仍能够共同投资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  若甲已经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5%、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7%、丁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戊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9%,则余下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设立时甲、乙、丙、丁、戊中至少要有三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四人在章程中约定的数额承担责任  
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修改合伙协议  除甲之外,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企业体制  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有生无死的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各类企业改革的共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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