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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立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立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立单位应当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 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中止施工满24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故不能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开工时,可以申请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工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不必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不得涂改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施工 施工许可证不能延期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开工 申请延期开工的,延期以两次为限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施工许可证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中止施工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 中止施工满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施工许可证最多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开工,办理延期,3个月内开工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开工,未办理延期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开工,办理两次延期,第二次延期三个月内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