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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甲公司和乙。2003年,仓达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丙、丁、戊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仓达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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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21日  2012年1月31日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 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 就是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股东会同意转让其出资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2年内转让其股份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现任董事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  
发起人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发起人不能是法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注册资本只有600万元人民币  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18%  非货币资产出资占40%  首次出资以外的其余部分可以白公司成立之日起十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股东会同意转让其出资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2年内转让其股份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现任董事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和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高于章程所规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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