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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尚未登记的账目,由接交人来登记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工作交接 临时离职也应办理工作交接 接管人员应重新启用新的会计账簿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有利于公司制度的执行
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有利于公司制度的执行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管人员应另立账簿,以便和原会计人员划清责任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代办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有利于公司制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