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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的有关要求 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征地企业的有关要求 公民个人的有关要求
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办法征用之 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国家,可以转让 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国家,可以抵押 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国家,可以租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条例》
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征用农地,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征用其他土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征用土地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其他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征用农地,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征用其他土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征用土地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其他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办法征用之 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国家,不得转让 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不得转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
根据计划和规划有关手续分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由市级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涉及农转用的,向房管部门申办农转用手续 涉及房屋拆迁的,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管好土地、促进节约用地和提高土地效益的经济手段 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证书或文件,并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审批权限,依法办理了征用手续后,才能合法用地 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 征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用事业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征用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必须立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采用简便办理的方式 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必须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9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征地本身就是政府的专有权力,不必向社会公开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权属发生转移 征用集体土地,必须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
经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经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个人 用地单位拥有地役权 用地单位拥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