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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以后,购买人认为主体质量不合格并经核验属实的,购买人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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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超过2%的  因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未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在1个月后仍未履行的  
工程监理单位  房地产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房地产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保修期等,保修期从完工之日起算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应当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无权退房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选择退房还是换房,权利在消费者  以质量部门认定,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均可申请退房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重新核验  对给购房人造成损失应当有合理的界定,应包含精神损失等间接性损失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应当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重新核验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选择退房还是换房,权力在消费者  由质量部门认定,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均可申请退房  对给购房人造成损失应当有合理的界定,应包含精神损失等间接性损失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应当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评估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工程质量管理单位  工程质量保修部门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房屋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多出4%  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购买人催告后仍延迟6个月交付房屋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无权退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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