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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超过2%的 因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未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在1个月后仍未履行的
1%以上3%以下 2%以上4%以下 3%以上7%以下 4%以上8%以下
工程监理单位 房地产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房地产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保修期等,保修期从完工之日起算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应当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无权退房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选择退房还是换房,权利在消费者 以质量部门认定,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均可申请退房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重新核验 对给购房人造成损失应当有合理的界定,应包含精神损失等间接性损失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应当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重新核验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选择退房还是换房,权力在消费者 由质量部门认定,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均可申请退房 对给购房人造成损失应当有合理的界定,应包含精神损失等间接性损失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应当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评估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工程质量管理单位 工程质量保修部门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房屋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多出4% 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购买人催告后仍延迟6个月交付房屋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无权退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