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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可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可由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可由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当事人提起证据保全的申请,只能在仲裁程序开始前进行 当事人要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不必提供担保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仲裁机构应立即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 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机构应与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作出裁定
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如果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但上诉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仲裁开始前 当事人要求采取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会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后15天内,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立即请求人民法院协助 直接制作财产保全的法律文书 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当事人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仲裁机构应立即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 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机构应与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可以由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由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