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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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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与社会保险经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规定,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规定,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不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选择5~7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选定2年后提出更改要求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发展与改革部门  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部门  
审查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确定药物和服务项目及设施的使用范围  转院转诊及特殊检查、治疗审批、非记账项目是审批  制定住院及门诊费用的偿付方式和标准  监督检查定点医疗单位执行有关制度情况及医疗服务质量  以上均是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有权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甚至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条件,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部门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  专科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有权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甚至包括1~2家基层医疗机构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程序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条件,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  
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双方协商由社保机构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  由社保机构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定点医疗机构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社保机构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负责核准报销,记入定点医疗机构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社保机构核准报销,然后按相应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部门  
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发展与改革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部门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为1年  外配处方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签名、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章,经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