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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刚好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竣工后,甲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 由购房人自行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前 商品房现售前 商品房预售后 商品房现售后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加价销售或者变相加价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的证件及资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商品房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购人应当在预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可以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同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 商品房预售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购人共同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竣工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返本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没有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 商品房预购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购人共同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提交有关证件及资料 经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商品房预购人应当在预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可以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是否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购人 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购人共同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竣工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返本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没有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预购人应当在预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商品房预购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商品房预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商品房预购人应当在预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随意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