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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出具法律意见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5年之内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I、II I、II、III II、III、IV I、III、IV
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2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鼓励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鼓励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鼓励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的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鼓励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