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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资质等级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5万m2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10万m2以下 20万m2以下 25万m2以下 30万m2以下
10万m2以下 20万m2以下 25万m2以下 30万m2以下
30万m2以下 30万m2以上 25万m2以下 25万m2以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m2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30万m2以下 30万m2以上 25万m2以下 25万m2以上
一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二级资质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m2以上 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30万m2以下 30万m2以上 25万m2以下 25万m2以上
一级、二级、三级资质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 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乙级、预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