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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 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 债权人委员会 甲公司投资人 占债权总额1/2的债权人丁公司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因为发现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因放弃债权行为有效,因此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其他债权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无权主动追回 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应当收缴国库
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一律终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出重整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中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开始计息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得到全体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 破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 本案如果是甲公司申请破产,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要求欠债企业破产的文件 破产申请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撤回,但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厂房享有抵押权,乙公司的抵押权应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公司享有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3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期限不超过2年 期限不超过3年 可以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方案应当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拟定 可以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以外的其他债权人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得到全体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 破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 本案如果是甲公司申请破产,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要求欠债企业破产的文件 破产申请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撤回,但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该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该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应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该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追债诉讼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甲公司的保证人
甲公司 乙公司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出破产管理人 若债权人没有提出重整申请,则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