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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对潘某应当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人不适用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13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该机关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爆炸案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件 虚开发票案件 绑架案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 不管是减刑还是假释,都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建议书,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潘某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对潘某应当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人不适用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13年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该机关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判处拘役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个月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不适用于累犯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不适用于累犯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
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案发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执行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案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3 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累犯不得适用减刑 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可以减刑 减刑是指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低于法定最低刑进行处罚 经过减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不适用于累犯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不适用于累犯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累犯不得假释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过失犯罪的罪犯和中止犯罪的罪犯在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