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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B.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C.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扣押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拨付的款项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纠正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认为不公平的,可以拒不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程序从阶段上可分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不用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直接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不能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直接纠正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有权查封、扣押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和存款账户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工作计划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一切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行使公安、财政、税务等一系列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如下级审计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则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本级审计机关裁决 提请上级审计机关裁决 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有权直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扣押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拨付的款项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于以纠正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如下级审计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则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扣押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拨付的款项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纠正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审计机关的上级审计机关裁决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法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给予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汁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汁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扣押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拨付的款项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纠正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行使公安、财政、税务等一系列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向被审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一切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单位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建议被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被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
审计程序从阶段上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提出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不用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直接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不能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国家审计机关 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该审计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 该审计机关的上级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