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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分配系统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0%,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组合分配系统是指用一套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同时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灭火系统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设计用量是按最远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来确定的, 组合分配系统的优点是储存容器数和灭火剂用量可以大幅度减少,有较高应用价值。 单元独立系统是指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当两个防护区需要灭火剂量较多时,不可采用两套或数套单元独立系统保护一个防护区,但设计时必须做到这些系统同步工作
调试项目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 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规定进行系统手动.自动模拟启动试验 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不在同一集流管的储存容器现场连接备用容器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 4 套, 并应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间相差不得大于 4 秒。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 最多不得超过 8 套, 并应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间相差不得大于两秒。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 8 套, 并应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间相差不得大于 4 秒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 最多不得超过 4 套, 并应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两秒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0h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6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 个或 2 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 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应不超过 8 个 2 个或 2 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 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应不超过 6 个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 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和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低者确定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 4 套, 并应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间相差不得大于 4 秒。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 最多不得超过 8 套, 并应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间相差不得大于 2 秒。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 8 套, 并应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间相差不得大于 4 秒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 最多不得超过 4 套, 并应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 2 秒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墙面上部。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 或者在喷放后72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
防洪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中的公共防洪标准确定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单独确定,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所有开口自行关闭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设有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为0.50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为 1000Pa 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为 10 个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符合设计要求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安装在距地面1.7米处。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未安装排气装置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合格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
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最小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随机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通常每个灭火剂储存装置对应启动一个防护区的选择阀及容器阀,正确、清晰的标志可避免操作人员误操作 通常气动驱动装置的出口与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选择阀直接相连,若有泄漏,驱动气体的压力有可能低于打开选择阀和容器阀的所需的压力,导致打不开选择阀和容器阀。故需要在安装后做气压严密性试验。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阀都带有机械应急操作手柄。将操作手柄安装在操作面一侧,且安装高度不超过1.7m,是为了保证在系统采用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时,方便快捷。 每个选择阀对应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灭火操作时,将打开发生火灾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对应的选择阀实施灭火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 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 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或防护区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 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采用局部应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 喷头距液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为防止防护区结构因火灾或内部压力增加而损坏, 要求防护区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于 0. 5h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4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8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8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4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灭火剂储存量为120kg。 管道长度为30m。 工作压力为3MPa。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3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4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8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8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4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 应当远离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 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 与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4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8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8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4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