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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不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使用 在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举证 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的,视为没有举证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该《规则》缩小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范围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实行调解前,要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复议机关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调解方案 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对于有关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不得重新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不得采取听证方式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和合法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调解前,要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既可以行政和解也可以行政调解 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调解方案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意思后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中止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既适用调解也适用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达成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只要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就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委托中介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受理机关 复议申请相关人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相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需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复议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受理机关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 复议代理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委托中介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要举证 行政复议机关自行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机关请法院调查取证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复议请求”不是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 不论是否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应停止执行被复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搜集证据 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被申请人提出要求 申请人提出要求
受税务机关委托有代征行为的个人为被申请人 与申请人存在控股关系的上级单位为被申请人 以共同名义与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处罚决定的其他组织为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