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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 征用通告发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栽种的青苗应给予补偿 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不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其应由省级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300亩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代表大会 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 水利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本农田内堆放固体废弃物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地改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壌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县级人民政府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用地应经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地在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按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赔偿 由当地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由县、乡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村范围内予以公告 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范围内予以公告 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20公顷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非基本农田10公顷 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 一般建设项目分期征地 乡镇政府批准征收荒地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根本农田内堆放固体废弃物 承包经营根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根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根本农田 占用根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根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地改进
农业生产、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 征地通告发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栽种的青苗应给予补偿 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地20亩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非基本农田10亩 先办立项后征地 一般建设项目分期征地 乡镇政府批准征收四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