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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UN范本》的规定,下列所得中由非居住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但须通过协商限 定征税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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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以财产所有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前 者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后者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独占征税权  前 者主张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法,后者主张居住国实行免税法  前 者主张扩大居民管辖权并限制地域管辖权,后者注重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前 者主张扩大公民管辖权,后者主张扩大居民管辖权  
劳务提供地标准  权利使用地标准  实际支付地标准  比例分配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经营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主要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两种  利润范围的确定一般采用归属法和引力法,利润的计算通常采用分配法和核定法  投资所得,应由提供收取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权利的居民所在国行使征税权,该标准反映了居住国或国籍国的利益  衡量跨国独立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地点及收入来源国,通常采用停留期间标准和所得支付地标准  销售动产收益,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约束标准之一是固定基地标准  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的约束标准是“183天规定”  董事费所得由其居住国行使管辖权  所得支付者身份标准是指由非居住国行使征税权力  
《范本》规定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才视为有常设机构,而国内法规定的期限要更长  《范本》规定在建工程,范本规定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才视为有常设机构,而比国内税法的“在建工程无期限长短,均视为常设机构”的规定要更优惠  《范本》规定,“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由来源地国征收所得税  《范本》规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由居住地国征收所得税  
不动产转让所得,由不动产的坐落地国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销售动产收益,由购买方的居住国征税  投资所得,应由提供收取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权利的居民所在国行使征税权  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一般由船舶、飞机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抵免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来源地管辖权具有独占性  免税法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是以承认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  免税法不承认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  抵免法可以有效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实际支付地标准  劳务提供地标准  权利使用地标准  比例分配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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