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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以财产所有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前 者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后者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独占征税权 前 者主张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法,后者主张居住国实行免税法 前 者主张扩大居民管辖权并限制地域管辖权,后者注重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前 者主张扩大公民管辖权,后者主张扩大居民管辖权
劳务提供地标准 权利使用地标准 实际支付地标准 比例分配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经营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主要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两种 利润范围的确定一般采用归属法和引力法,利润的计算通常采用分配法和核定法 投资所得,应由提供收取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权利的居民所在国行使征税权,该标准反映了居住国或国籍国的利益 衡量跨国独立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地点及收入来源国,通常采用停留期间标准和所得支付地标准 销售动产收益,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约束标准之一是固定基地标准 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的约束标准是“183天规定” 董事费所得由其居住国行使管辖权 所得支付者身份标准是指由非居住国行使征税权力
《范本》规定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才视为有常设机构,而国内法规定的期限要更长 《范本》规定在建工程,范本规定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才视为有常设机构,而比国内税法的“在建工程无期限长短,均视为常设机构”的规定要更优惠 《范本》规定,“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由来源地国征收所得税 《范本》规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由居住地国征收所得税
不动产转让所得,由不动产的坐落地国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销售动产收益,由购买方的居住国征税 投资所得,应由提供收取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权利的居民所在国行使征税权 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一般由船舶、飞机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抵免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来源地管辖权具有独占性 免税法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是以承认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 免税法不承认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 抵免法可以有效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实际支付地标准 劳务提供地标准 权利使用地标准 比例分配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境内有无住所 境内工作时间 取得收入的来源地 境内居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