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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Ⅳ Ⅰ、Ⅳ Ⅳ、Ⅴ Ⅰ、Ⅱ、Ⅲ、Ⅳ Ⅰ、Ⅱ、Ⅳ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国家发行国库券
Ⅰ.Ⅱ.Ⅲ.Ⅳ Ⅰ.Ⅱ.Ⅳ Ⅱ.Ⅳ Ⅱ.Ⅲ Ⅰ.Ⅲ
Ⅰ.Ⅱ.Ⅲ Ⅰ.Ⅲ.Ⅳ 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近三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5次 近三年连续盈利 有十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商业务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人才 作为首先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多的记录。
公司的股东代表 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负责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 承销商的代表人员
律师鉴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近三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5次 近三年连续盈利 有十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商业务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人才 作为首先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多的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近三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5次 近五年连续盈利 有五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商业务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人才 作为首先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多的记录
Ⅰ、Ⅱ、Ⅲ、Ⅳ、Ⅴ Ⅰ、Ⅱ、Ⅲ、Ⅴ Ⅱ、Ⅲ、Ⅳ Ⅲ、Ⅳ、Ⅴ Ⅰ、Ⅳ
主承销商募集资金划付的席位号 公司自营股票账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文件 《债券募集说明书概要》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已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业务合同的公司 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业务关系的公司的持股1%的股东 已与主承销商达成保荐相关意向的公司的持股3%的股东 主承销商的持股比例为4%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主承销商控股股东管理的公募基金 主承销商高管人员配偶的姐姐 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签署私募公司债承销协议的公司 持有主承销商7%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监事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我国的股票发行采取公开发行并上市方式,不允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__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