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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应在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上签字的人员为( )。Ⅰ.公司经理Ⅱ.内核负责人Ⅲ.项目负责人Ⅳ.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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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书  招股说明书  发行公告  法律意见书  
推荐函  招股说明书  发行公告  法律意见书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近三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5次  近三年连续盈利  有十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商业务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人才  作为首先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多的记录。  
公司的股东代表  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负责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  承销商的代表人员  
律师鉴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近三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5次  近三年连续盈利  有十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商业务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人才  作为首先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多的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近三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5次  近五年连续盈利  有五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商业务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人才  作为首先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多的记录  
Ⅰ、Ⅱ、Ⅲ、Ⅳ、Ⅴ  Ⅰ、Ⅱ、Ⅲ、Ⅴ  Ⅱ、Ⅲ、Ⅳ  Ⅲ、Ⅳ、Ⅴ  Ⅰ、Ⅳ  
主承销商募集资金划付的席位号  公司自营股票账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文件  《债券募集说明书概要》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已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业务合同的公司  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业务关系的公司的持股1%的股东  已与主承销商达成保荐相关意向的公司的持股3%的股东  主承销商的持股比例为4%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主承销商控股股东管理的公募基金  主承销商高管人员配偶的姐姐  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签署私募公司债承销协议的公司  持有主承销商7%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监事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我国的股票发行采取公开发行并上市方式,不允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__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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