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专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任何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以从追加投资项目的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应与原投资项目区分,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的,追加投资项目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如果经营期不足10年的,一律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可以在以后的 5年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追加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 50%的 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期限必须在 10年以上的 必须是该追加投资项目所带来的所得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A)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B)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有所得 (C)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部分所得 (D)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性分支机构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净资产之和
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净资产之和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任何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以从追加投资项目的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应与原投资项目区分,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的,追加投资项目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如果经营期不足10年的,一律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可以在以后的 5年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 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 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直接用于其他企业联合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