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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结婚30年,婚后生有三个儿子甲、乙、丙,王某与李某共有楼房,栋,存款40万元,以及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若干;2002年3月,甲囚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白某与儿子丁。2005年3月1日,王某因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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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已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该楼房不作为王某的遗产  楼房与存款的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李某所佩戴的金银首饰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因其贵重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  
甲丧失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甲仍享有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甲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白某与丁继承  丁可以代位继承应由甲继承的遗产份额  
将戊列为王某的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戊与王某无继承关系,无须理会戊  王某的子女应在以后继续扶养戊  可以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适当分给戊÷定的遗产  
将戊列为王某的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戊与王某无继承关系,无须理会戊  王某的子女应在以后继续扶养戊  可以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适当分给戊÷定的遗产  
王某已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该楼房不作为王某的遗产  楼房与存款的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李某所佩戴的金银首饰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因其贵重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  
甲丧失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甲仍享有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甲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白某与丁继承  丁可以代位继承应由甲继承的遗产份额  
王甲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果王甲手里没有遗嘱,而只是要求平分遗产,则王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果王甲不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则法院应当通知王甲参加诉讼  
李甲可得遗产2250元,李乙可得遗产2250元,林丙可得遗产750元,徐某可得遗产750元  李甲可得遗产1500元,李乙可得遗产2500元,林丙可得遗产1000元,徐某可得遗产1000元  李甲可得遗产1500元,李乙可得遗产1500元,林丙可得遗产1500元,徐某可得遗产1500元  李甲可得遗产1000元,李乙可得遗产2000元,林丙可得遗产1000元,徐某可得遗产2000元  
王甲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果王甲手里没有遗嘱,而只是要求平分遗产,则王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果王甲不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则法院应当通知王甲参加诉讼
  
王某已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该楼房不作为王某的遗产  楼房与存款的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李某所佩戴的金银首饰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因其贵重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  
王某的妻子李某  王某的儿子乙、丙  甲的儿子丁  甲的妻子白某  
甲、乙二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考上军校,甲就把房子租给乙  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王某按期支付货款给李某,李某就不到法院起诉王某  张某与赵某约定,如果赵某明年结婚,张某就把自家房子卖给赵某  丙和丁约定,如果丙的儿子回国,丙就将钢琴卖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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