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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1年3月死亡,留有遗嘱一份,将全部房产留给女儿王甲,遗嘱在女儿手里。王某死亡以后,王某的儿子王乙负担了全部丧葬费之后将王某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的另外一个儿子王丙从外地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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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没有邀请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B) 没有公开申明撤销第一份遗嘱  (C) 没有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D) 没有撕毁自己手里的第一份遗嘱  (E) 王律师是自己朋友的儿子  
王某已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该楼房不作为王某的遗产  楼房与存款的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李某所佩戴的金银首饰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因其贵重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  
根据王某门头遗嘱,王某的财产应由丁继承  应以公证遗嘱为准,王某的财产应由他的小儿子继承  王某已经对公证遗嘱进行了修改,应以修改以后的遗嘱为准  王某的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可以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  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王某的遗产  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王某的儿子和女儿继承甲的遗产  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刘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刘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刘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王某已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该楼房不作为王某的遗产  楼房与存款的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李某所佩戴的金银首饰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因其贵重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  
根据王某口头遗嘱,王某的财产应由丁继承  应以公证遗嘱为准,王某的财产应由他的小儿子继承  王某已经对公证遗嘱进行了修改,应以修改以后的遗嘱为准  王某的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A) 2000年9月的遗嘱有效  (B) 2000年9月的遗嘱无效  (C) 2001年3月的遗嘱无效  (D) 2001年3月的遗嘱有效  (E) 两份遗嘱均有效  
王甲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果王甲手里没有遗嘱,而只是要求平分遗产,则王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果王甲不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则法院应当通知王甲参加诉讼  
王某已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该楼房不作为王某的遗产  楼房与存款的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李某所佩戴的金银首饰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因其贵重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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