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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适用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一并享受 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得低于10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 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职工总数不得低于20% 向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90%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 集中就业为主,分散就业为辅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
安置残疾人超过25%的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单位,在残疾人人数、比例符合规定情况下,应当首先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在申请减免税前,应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向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提出认定申请
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增值税 按照最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考虑给与适当优惠
月 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25%( 含 25%),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 含 10 人) 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50%以上( 含 50%), 不受人数限制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 足额缴纳了 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 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兼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与军转干部就业的优惠政策同时享用 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最高限额为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的6倍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依法与安置残疾人签订有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工作 月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置 月平均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
安置残疾人的比例 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 《残疾人证》的审核 是否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25%(含25%)10人(含10人) 20%(含20%)10人(含10人) 15%(含15%)15人(含15人) 10%(含10%)10人(含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