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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适用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一并享受 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得低于10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 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职工总数不得低于20% 向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90%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就业,应当计入其所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所招用残疾人职工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上岗培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对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 政府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月 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25%( 含 25%),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 含 10 人) 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50%以上( 含 50%), 不受人数限制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 足额缴纳了 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 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本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本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本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跨地区都用残疾人就业,应当计入其所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所招用残疾人职工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上岗培训 用人单位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30%;10人 30%;15人 25%;10人 25%;15人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工资明细表 本单位退休职工总人数
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 政府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雇用全日制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上总数的25%以上
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超过25% 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超过10人 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向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