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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合机构经营特点,确定定额体系 建立和健全定额管理机构和制度 根据农合机构实际经营条件的变化不断完善和修订定额 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定额的贯彻执行 根据定额执行的情况,及时记录、计算、对比、分析、检查和总结
省级税务机关 市级税务机关 县级税务机关 总局税务机关
为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定期定额户连续3个月经营收入超过核定定额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为定期定额户代开发票时,一律按代开金额的3%即开即征增值税 申请停业的,根据实际经营天数和核定的定额折算销售额,不足起征点的免征当月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国有生产性企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民营生产企业
配备好材料消耗定额管理人员 正确使用材料定额 做好定额的考核工作 向政府部门定期汇报
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的 执行期满分月汇总申报期内,月申报额高于定额但低于省局规定申报幅度的 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 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定额核定(调整)审批表; 《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车辆购置附加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年度终了后 定额执行期届满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前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定期定额户的简并征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应当公示15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定额调整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工商户;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所有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
电力工程定额管理机构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国家电网公司定额站 各省电力建设定额站
不需办理申报手续 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缴纳税款的同时办理申报手续 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申报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核定收支,定额、定期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车辆购置附加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