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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直接排放污水
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和医疗废水的单位 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和医疗废水的单位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运营单位 以上全部
进水水质 设施维护情况 设施运行情况 出水水质和水量
该企业废水处理后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该企业废水处理后应达到《污水排放下水道水质标准》 该企业废水处理后应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企业废水处理后哦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要求的进水水质
进水水质 设施维护情况 设施运行情况 出水水质和水量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少缴排污费
上游企业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 上游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
应当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应当充分依托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区内各工业企业应各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50mg/L 400mg/L 500mg/L 550mg/L
依照本法相关条款规定被淘汰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可以转让给不发达地区使用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或手动监测设备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可以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 以上全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该企业已向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缴纳污水处理费用,可不缴纳排污费 排入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的生产废水应符合双方协商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可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一部分用于该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建设 该企业和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的运营单位,共同对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负责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遵守海洋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在远离陆地的水域,方可排入水体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船舶垃圾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置后方可向水体倾倒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该企业废水处理后应到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该企业废水处理后应到达《污水排放下水道水质标准》 该企业废水处理后应到达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企业废水处理后哦应到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要求的进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造成水污染 养殖小区应当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不得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 从事水产养殖的,需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许可,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免缴排污费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免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