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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科学是反映客观事实和规律的知识体系 科学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科学是反映客观事实和规律的知识 科学是一种很快带来经济效益的生产力
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证明某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本证,证明某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为反证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 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或者反证 复制品和复印件不可以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明标准是用来判断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证明事实程度的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口头遗嘱和赠与事实的证明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某在山中打猎,看到一个黑影在前面挪动,误以为是猎物而开枪射击,事后发现是猎人李某,这属于事实的错误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所有物在国家机关的管理之中,但认为可以随时擅自取回该物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 认定存在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不是“一般人”,而是具体情况下的“行为者本人的个人的能力”
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抵销权属抗辩权 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主体依据法律对社会事实进行思考、认识所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的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是抽象的,具体体现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 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
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