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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5% 在采取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捐赠行为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5% 在采取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能够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捐赠行为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4% 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或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非经济适用房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非经济适用房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规定的,不得低于3%。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5% 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5% 在采取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捐赠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经济适用房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 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5% 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经济适用房位于城市郊区,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 限价房位于地级市城区,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房地产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如果采用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时,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应该是15%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计毛利率,不得低于5% 企业只有在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时所取得的收入,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的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5%核定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0% 目前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经济适用房的供给大于需求 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 经济适用房开发公司的劳动生产率高 国家运用了税收、价格政策等调节手段
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不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捐赠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在设立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
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不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捐赠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在设立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5%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