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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和核销工作 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税票调换证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税票调换证 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票调换证 税收代保管专用收据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税收罚款收据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税票调换证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税收票证监制章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制发各市(区)税务机关 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机关分级印制管理,市县无权印制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一般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票证,可以使用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 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月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 票清离岗 票证存放要安全 携票人员票不离身
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 对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月、按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 离岗前要将税票结清 基层国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对国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所存票证,要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或盖章。
所有已填用并超过保管年限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 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 印制时间超过5年未用的票证 损失后追回票证
票款结报手册 票证领发登记簿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税收票证领用存报表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税票调换证
结报的税款是否准确无误 缴销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过期限或积压、挪用税款行为 税收票证填开是否符合要求,各项目内容是否准确 作废税收票证是否全份保存、上报,并注明“作废”字样和原因
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 经票证管理人员签字后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作废后重新填开,在重新填开的票证上注明废票的种类、字轨及印刷票证号码 在该份废票第一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
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全份复写或打印 作废票全份保管 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一笔税款涉及中央和地方时,应分别填开税票
已填用并超过保管年限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 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 印制不合格票证 损失后追回票证
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 全份保存 按期与已填用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自行销毁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税票调换证 纳税保证金收据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