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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期满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公路经核准报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未到期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未到期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办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办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期满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国务院 市、县人民政府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已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已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因单位迁移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达到90%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未到期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 因单位撤销,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机场、矿厂等经核销报废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未到期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