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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指定成立的专案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然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批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由行政执法机关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2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涉嫌犯罪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专案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规定》未作强制性规定 专案组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可提请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经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应当报上级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 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2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涉嫌犯罪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专案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规定》未作强制性规定 专案组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对涉嫌犯罪案件,提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法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服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指定成立的专案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然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应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批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由行政执法机关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7日内,依法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2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专案组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专案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耩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规定》未做强制性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指定成立的专案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然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应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批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由行政执法机关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
对涉嫌犯罪案件,提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法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对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退回的案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对涉嫌犯罪案件,提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法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对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退回的案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服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2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专案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规定》未做强制性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2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专案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规定》未做强制性规定 专案组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2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 专案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规定》未做强制性规定 专案组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