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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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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一种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主观上具有非法永久占有集资款的特定目的  
私设“银行”吸收公众存款  以出具集资发票的形式,承诺还本付息,招揽存款  某商业银行在储户中开展定期抽奖活动  某信用社为开拓业务,承诺存款到账即付利息  某商业银行以存定贷,多存可以多贷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侵犯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犯罪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  
私设“银行”吸收公众存款  以出具集资发票的形式,承诺还本付息,招揽存款  商业银行吸收贷款  某商业银行为开拓业务,承诺存款到账即付利息  商业银行开展定期抽奖活动  
犯罪主体不同  犯罪客体不同  犯罪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如果仅仅面向少数的亲朋好友募集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承诺高回报率的吸收存款行为系传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保证高收益率的受托理财行为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只有个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该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该罪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  
仙桃市某有限公司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海市某信托投资公司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习某等人采取投资入股的名义,向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给付报酬,习某的这种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某民间环保公益组织以植树造林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数量巨大的资金,该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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