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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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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起计算  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  案件较为简单,债权人较少的,可以确定较短的申报期限,但不得短于30日  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申报是申报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享有申报和不申报的自由  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申报债权,原则上应在法定期限以内,超过法定期限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可将申报期限予以适当延长,但经延长期限后仍未申报的,即彻底丧失申报权  
享有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无权参加破产程序  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审查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权是否列入债权表内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可持有关证明单独向人民法院申报, 由法院判决清偿  可持有关证明向清算组申报, 由清算组决定是否清偿  
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必须在2000年8月10日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1个月内补报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必须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得再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且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对其补充分配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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