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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补助标准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考国家和省级救助标准,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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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统一制定  医院制定  居民讨论制定  
1月5日;10月5日  1月10日;10月10日  1月15日;10月15日  1月20日;10月20日  
县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级民政部门上报民政部  省级民政部门通报市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通报省级民政部门  
1 月 5 日 10 月 5 日  1 月 10 日 10 月 10 日  1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  1 月 20 日 10 月 20 日  
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随意使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建设部门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民政部门  
自然灾害救助  人为灾害救助  交通事故救助  医疗事故救助  
教育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公布  教育救助应当由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  教育救助由申请人就读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教育救助应以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的方式实施  
参照《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开展救灾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救灾应急响应情况通报灾区的省级民政部门  根据国务院指示或者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提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同财政部,两部在3天内完成拨付  根据省级民政部门的申请,及时拟订救灾物资调拨方案,组织物资及时调拨至灾区一线  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  县级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划区的市级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各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  地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省级民政部门对地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全省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民政部制定全国灾民生活救助计划,报国务院备案  
发生突发性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不能越级上报灾情  地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当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12小时零报告带0度  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4小时需要向民政部报告最新灾情  民政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发《重要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并送有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可将 10%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用于发放志愿者补贴  县人民政府可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用于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  县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企业在救灾中捐赠的定向捐款  县财政部门应依法对目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灾民生活救助即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  重点是解决因人为灾害造成的群众生活困难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灾民生活救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民政部印发的《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对灾民生活救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全面开展荒情调查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住房建设部门、民族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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