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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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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1亿元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3000万元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应当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代销可分为全额代销和余额代销两种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置售股份应当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代销可分为全额代销和余额代销两种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一亿元  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代销可分为全额代销和余额代销两种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一亿元  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亿元  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承销团中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彳亍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可以采用代销或包销方式发行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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