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必须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供应量小的药品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配制全过程必须符合GMP要求 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可以在市场销售 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