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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成本分摊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成本研究方法 是“平均成本资费决定方式”在电信资费定价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其核心思想是将公共成本按一定的标准分配给不同的业务,并以此作为制定资费的依据 因为该方法是基于账面记录的历史数据,所以容易确定专属成本和共同成本
完全成本分摊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成本研究方法 是“平均成本自费决定方式”在电信自费定价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其核心思想是将公共成本按一定的标准分配给不同的业务,并以此作为制定资费的依据 因为该方法式基于账面记录的历史数据,所以容易确定专属成本和共同成本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分摊的成本数额较大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成本分摊协议限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企业可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15年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大于20年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协议终止时,应与关联方对已有协议成果作出合理分配 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退出协议时,该无形资产应按资产处置的税务规定处理 涉及补偿调整的,应调整成本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完全成本分摊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成本研究方法 是“平均成本资费决定方式”在电信资费定价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其核心思想是将公共成本按一定的标准分配给不同的业务.并以此作为制定资费的依据 因为该方法是基于账面记录的历史数据.所以容易确定专属成本和共同成本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后扣除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5年
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由使用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特许权使用费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大于25年
退出协议时,该无形资产应按资产处置的税务规定处理 协议终止时,盈余关联方对已有协议成果作出合理分配 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涉及补偿调整的,应调整成本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的,企业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扣除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预约定价安排仅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成本分摊协议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在税前扣除另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大于25年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的成本费用 甲公司应在成本分摊协议期满时,按分摊比例协调成本费用 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支付少于成本分摊比例的费用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