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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
应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持《进口药品注册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持《医药产品注册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购进的药品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多余的可以在市场上零售 可以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用于临床试验 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代理进口药品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药产品许可证》
代理进口药品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购进的药品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进口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通关单》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 医疗机构因I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法批准进口 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药品生产许可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药产品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药产品许可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进口药品通关单》(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经批准,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的少量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进口药品的检验样品不易贮存的,应当至少保存至有效期届满 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按规定办理进口审批和口岸检验登记备案等手续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药品口岸检验机构的指定和审核工作
申请进口的药品必须在生产国家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在生产国家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其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向海关备案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需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可进口少量药品 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口申请 进口的药品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进口的药品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购进的药品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进口药品注册证》 《进口准许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