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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应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持《进口药品注册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持《医药产品注册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药品生产许可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药产品许可证》
代理进口药品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代理进口药品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 医疗机构因I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法批准进口 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药品生产许可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药产品许可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申请进口的药品必须在生产国家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在生产国家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其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向海关备案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需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可进口少量药品 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口申请 进口的药品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进口的药品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进口药品注册证》 《进口准许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