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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青霉素治疗,其用法及用量与同期其他梅毒患者相同。但妊娠早期与晚期不宜进行药物治疗 对青霉素过敏者可选用红霉素治疗 对青霉素过敏梅毒孕妇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补治 妊娠梅毒治疗后,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 分娩后所生婴儿要观察到血清反应阴性为止
治疗后第1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包括临床与血清,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应随访2~3年 治疗后3个月做1次临床、血清学及脑脊液检查,以后每6个月检查1次,直到脑脊液变化转为正常,此后每年复查1次,至少3年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患者如血清反应仍然阳性,应每月检查1次血清反应,连续8个月以上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患者如血清反应阴转,且未发现梅毒的临床表现,则可停止观察随访 妊娠期梅毒治疗后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如3个月内血清反应滴度不下降2个稀释度,或上升2个稀释度,应予复治,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随访 梅毒患者如治疗后血清固定,需要随访3年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
即刻备牙取模 观察3周后复诊 观察2周后复诊 观察1个月后复诊 观察2个月后复诊
嘱家属不可自行调节吸氧流量 夜间应停止氧疗,以保证病人睡眠 吸氧浓度应根据病情进行调整 吸氧装置应定期消毒 氧疗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意识,呼吸困难,发绀及血气分析情况
早期梅毒经充分治疗,应随访2~3年。第一年内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 早期梅毒治疗后,如有血清或临床症状复发,应即加倍剂量复治 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患者,需随访2年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 对血清固定者,无论有无临床症状,均应检查脑脊液,以除外无症状性神经梅毒 神经梅毒治疗后3个月作一次临床、血清学及脑脊液检查,以后每6个月检查一次,直到脑脊液正常,此后每年复查一次,至少3年
呼吸困难减轻 呼吸频率增快 发绀减轻 心率减慢 活动耐力增加
早期梅毒治疗后第1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2~3年 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应加倍量复治 心血管梅毒的治疗应从小剂量青霉素开始,逐渐增加剂量,至第7天起按正常剂量治疗 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应做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 妊娠梅毒患者分娩前每月复查一次梅毒血清反应
发绀基本消失 神志清楚,精神状态恢复正常 PaO>8kPa,PaCO<6.67kPa 呼吸频率恢复正常 停止吸氧30分钟后,SaO在85%以上
神志清楚,精神状态恢复正常 PaO>8kPa,PaCO<6.67kPa 发绀基本消失 呼吸频率恢复正常 停止吸氧30分钟后,SaO在85%以上
VDRL USR RPR FTA-ABS TPHA
平卧位 按医嘱给予脱水药 观察患者意识状态、瞳孔大小 迅速建立静脉通路 头部略低,保证脑供氧
早期梅毒治疗后第1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2~3年 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应加倍量复治 心血管梅毒的治疗应从小剂量青霉素开始,逐渐增加剂量,至第7天起按正常剂量治疗 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应做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 妊娠梅毒患者分娩前每月复查一次梅毒血清反应
给氧时间 给氧浓度 氧疗的效果 患者的头发情况 停氧时间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用心磷脂做抗原,测定血清中抗心磷脂抗体(反应素)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特异性高而敏感性较高 早期梅毒患者经充分治疗后,反应素可以消失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敏感性和特异性均较高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不能用于观察疗效
治疗后第1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包括临床与血清,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应随访2~3年 治疗后3个月做1次临床,血清学及脑脊液检查,以后每6个月检查1次,直到脑脊液变化转为正常,此后每年复查1次,至少3年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患者如血清反应仍然阳性,应每月检查1次血清反应,连续8个月以上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患者如血清反应阴转,且未发现梅毒的临床表现,则可停止观察随访 妊娠期梅毒治疗后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如3个月内血清反应滴度不下降2个稀释度,或上升2个稀释度,应予复治,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随访 梅毒患者如治疗后血清固定,需要随访3年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
测得血压值偏高时应保持镇静 向患者介绍高血压保健知识 安慰患者,保持稳定乐观的情绪 将血压计刻度面向患者以便患者观察 测量后与原基础血压对照后作好解释
早期梅毒治疗后每半年复查1次,共2~3年 晚期梅毒治疗后,连续观察2年 晚期梅毒治疗后,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应做神经系统及脑脊液检查 梅毒治疗后定期TPHA试验检查以了解是否治愈或复发 血清RPR试验超过2年不转阴者,必须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