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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的航线维修可以全部外委 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的外委维修单位必须持有维修许可证 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如其生产管理系统能够满足规定要求,可以不再另设或者单独成立生产管理系统 规模较小的维修单位或仅从事特种作业或者航线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其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可以由一人兼任
A)《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 B)《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C)《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 D)《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部
加入其他航空运营人相同机型的可靠性方案 加入航空器制造厂的可靠性管理体系 通过参考航空器制造厂或其他航空运营人的数据建立自己的可靠性管理体系 其余全部
同一工作程序不得同时适用于CCAR-121和CCAR-145部的要求 除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有详细的规定外,工作程序应能覆盖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所有要求的内容 工作程序的内容不得与维修管理手册的要求内容相冲突 工作程序的格式可由航空运营人自定
依据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飞机维修方案的有效性 每次飞行前按照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 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 修订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按CCAR-9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器的运营人 按CCAR-91部运行的航空器的运营人 按CCAR-12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器的运营人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部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
当送修人提出的维修要求明显不能保证达到适航状态时,维修单位应当告知送修人实际情况,并不得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 向拟送修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送修人告知其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维修工作范畴 对外委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维修单位使用经FAA批准的PMA件,必须直接告知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以获得批准或者认可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工程副总经理 航空运营人的总工程师 航空运营人的运行副总经理 航空运营人的总检验师
依据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飞机维修方案的有效性 每次飞行前按照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 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指具体政策。 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CCAR-145部未将地面勤务工作单独列为维修许可的项目 CCAR-121部将地面勤务工作列入飞机维修要求中 对于大部分的地面勤务工作,国家通用标准中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飞机的地面勤务工作是保证航空运营人的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最基础的工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