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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水质给水系统 多水源给水系统 重力输配水系统
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 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排水区界是该区排水系统铺设的范围 在排水区界内应根据地形和城市竖向规划划分排水流域 每一个排水流域只能有一条排水干管 根据排水流域就能查明水流方向污水要抽升的地区
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 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应对的洪(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划定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安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与城市远景规划期限一致 城市岸线包括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滨水建筑控制线是指滨水绿化控制线以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城市应采用管线或明渠输送原水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程与分类代码》是基础标准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是通用标准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是专用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是专用标准
水系改造应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性 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总面积 水系改造可以减少水体涨落带的宽度 水系改造应符合水系统综合利用要求
地下水为城市水源时,取水量不得大于允许开采量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应低于20% 自备水源可与公共给水系统相连接 非常规水源严禁与公共给水系统连接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应对的洪(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划定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城市应采用管线或明渠输送原水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划定
城镇中心区用地的自然坡度宜小于20% 居住用地的自然坡度宜小于25% 工业用地的自然坡度宜小于15% 乡村建设用地的自然坡度宜小于25%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应对的洪(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周划定
排水区界是该区排水系统铺设的范围 在排水区界内应根据地形和城市竖向规划划分排水流域 每一个排水流域只能有一条排水干管 根据排水流域就能查明水流方向和污水要抽升的地方
供水范围广的城市,宜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根据原水水质的不同,宜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地形起伏大考霸的城市,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有地形可供利用的城市,宜采用分压给水系统
有提防的水体,宜以提防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划定
工业革命以前,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没有严格区别 工业革命后,现代城市规划发展的初期包含了城市设计的内容; 西方城市美化运动是现代城市设计概念的渊源之一 城市设计是包含了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的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