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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行为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不是票据行为
贴现仅适用于银行汇票,而不能适用于商业汇票 贴现通过背书方式进行 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 贴现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保证只适用于本票和汇票,不适用于支票 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并出于本人意愿的交付行为即构成出票 票据行为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票据转让只能通过背书这一行为 所有附条件的票据行为均无效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出票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做成”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 “交付”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行为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行为有效 票据行为人已经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即使其未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仍然成立 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该票据无效 对票据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没有权限的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属于伪造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属于变造
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可以不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票据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 票据行为可能因为签章人不合格,使票据关系不真实从而导致票据行为的无效 票据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票据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不是票据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做成票据并将其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持票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人可以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被背书人 汇票的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背书无效 背书人可以将票据金额部分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再背书转让的,其背书行为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属于票据代行行为 代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应类推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本人和代行人均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也不满足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那么本人和代行人均承担票据责任
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不适用于本票和支票 保证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出票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 票据承兑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
贴现适用于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贴现通过背书方式进行 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 贴现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