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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 商品名称 专利药品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3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药品商品名应该以黑体正楷印刷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药品商品名应该以黑体正楷印刷
药品不能申请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可以申请专利和行政保护 药品化学名是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 制剂一般采用商品名加剂型名 药典中使用的名称是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可以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汉语拼音 药品商品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老化学结构药物 新的化学结构的药物 无化合物专利的药品 有包装专利的药品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剂
药品的商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药品的化学名称 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可单独在说明、标签中使用 药品商品名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 药品商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使用商品名的西药制剂必须在该商品名下方括号内标明其通用名称 使用商品名的西药制剂必须在该商品名上方括号内标明其通用名称
商品名有专利性 药品包装上的名称均为商品名 是厂商为药品流通所起的专用名称 说明书上的药名为正式批准的商品名 其他厂商的同一制品不能使用此商品名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特性自主命名通用名和商品名
商品名是指剂量和剂型已确定的含有一种或多种药物活性成分的药物 含有相同药物活性成分的药品,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生产企业可能以不同的商品名销售 在同一个国家,含有相同药物活性成分的药品有相同的商品名 含同样活性成分的同一药品,每个企业可以用相同的商品名 药品商品名在选用时可以暗示药物的疗效和用途,而且应简易顺口
药品不能申请商品名 药品通用药名可以申请专利和行政保护 药品化学名是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 制剂一般采用商品名加剂型名 药典中使用的名称是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不受法律的保护 商品名是该制药企业区别其他企业具有同一通用名的产品 商品名不得夸大宣传、暗示药物的疗效作用 同一制药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规格不同,应使用同一商品名 药品成分相同的药物,企业不同,但商品名应该相同
使用商品名的西药制剂必须在该商品名下方括号内标明其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药品商品名可单独进行广告宣传 药品商品名可单独在说明书、标签中使用 药品商品名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
药品通用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药品不能申请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可以申请专利和行政保护 药品化学名是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 制剂一般采用商品名加剂型名 药典中使用的名称是通用名
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药品汉语拼音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