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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 合法的行政行为都是有效的 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一定都是有效的 合法和有效等同
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负有举证责任 法院不得主动收集证据 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有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一并审查的对象 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 行政诉讼以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构依法复议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
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 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 行政诉讼以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原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行为被废止之前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废止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应当收回 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 行政行为废止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丧失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只约束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构成无效
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审批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核准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特许行政行为
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时效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指定 时效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就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属于不规范的行为,作出不适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属于不适当的行为,作出不合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属于不规范的行为,作出不规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属于不适当的行为,作出不合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可以停止执行 法律没有规定停止执行的不停止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章的审查申请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届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的特定性这一特征,即以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
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起诉 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举证据仅限于记入被告案卷的证据
任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缺陷程度差异不大 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确定的 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
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只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原则上只作合法情审查,不作合理性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是少数人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既有单方行政行为,也包括双方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