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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 350 户居民被告是市公安局 原告为 350 户居民,被告为县公安局 原告为居委会,被告为市公安局 原告为 480 户居民,被告为县公安局
县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 县人民法院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区公安局 市公安局 区公安局或市公安局 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
5 日的拘留 10 日的拘留 15 日的拘留 20 日的拘留
区公安局 市公安局 区公安局或市公安局 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
应当由A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 应当由B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 可以由B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 可以由李某选择A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或B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
A市公安局 B区公安分局 A市公安局和B区公安分局 A市公安局或B区公安分局
县公安局全部赔偿 县公安局不予赔偿 市公安局全部赔偿 市公安局只对加重部分赔偿
市公安局应当于1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 如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还是不清楚,仍然可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后,市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后,市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不再退回补充侦查,也不进行自行侦查,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县公安局全部赔偿 县公安局不予赔偿 市公安局全部赔偿 市公安局只对加重部分赔偿
县公安局 市公安局 县公安局与市公安局 公安派出所